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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后,股东是否需要进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凯发官网入口

2019-10-17

注册资本登记改革后,股东是否需要进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自己的贡献。

2、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施后,我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实际按照公司章程缴纳了认缴的出资。您是否愿意向工商局提交验资报告,以证明我公司的实际出资额?

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的实收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实收资本后,公司股东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不再收到验资报告。

公司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对外宣传。

三、我们的股东准备投资非货币性财产,工商部门没有收到验资报告。我们公司需要评估非货币财产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因此,公司股东投资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符合估值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不收集验资报告,只意味着登记机关对公司登记过程中的内容不予审查,不免除股东的法律义务。

4、目前,股东出资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我可以通过劳动出资吗?

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虽然出资方式已不再是公司登记事项,但在公司章程中仍属备案事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资信、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有担保的财产出资。

5、企业年报公布后,是否需要工商部门加盖年检标志?

年检制度已经取消,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后加盖年检标志已成为历史。年报制度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申报和公示。公众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阅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

6、年报公布后,企业能否进行修改?

自年报发布之日起至当年6月30日(2013/2014年度报告修订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企业可以无限次进行修订,但以前修订的记录包括修订前的数据、修订后的数据和修改后,可以公布。

6月30日以后,企业不再对已公布的年度报告进行修订。如果数据中存在遗漏、错报和虚假,企业不仅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要列入非正常经营清单。

因此,请您本着对自己负责、诚实的理念,如实填写年度报告。

7、企业的实时信息是什么?企业不按规定公布即时信息会造成什么后果?

企业即时信息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转让及其他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和延续情况;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

(五)受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的,将列入经营异常情况清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8、在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后,公司如何反映投资的实际支付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布实际支付情况。必要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记载实际出资额,经商务部门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备案。

9、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是否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监管?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针是“宽严相济”。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举报投诉等方式,按照公司章程记载的期限对其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1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是否也被取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不涉及外国企业(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制度,因此,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地区)的年度报告保持不变。

11、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我看到,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的劳务派遣企业属于暂时不实行认缴制的27类企业之一。我的公司注册时还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吗?

贵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提交的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实收制度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农村信用社、农村共同基金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国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外国劳动合作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企业共27类,包括管理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暂时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以募集资金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应当提交验资报告,办理设立登记。其他26类企业需进行前置审批。注册资本的缴纳由审批部门审核。公司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但是,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实收制度的要求。

1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时间可以变更吗?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应当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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