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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时如何处理长期待摊费用 -凯发官网入口

2019-12-08

公司注销时如何处理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装修费计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按使用年限和租赁期限两者中较短者确定。我公司有装修费,原摊销期为5年,已摊销2年,其余3年未摊销。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公司决定在一年后注销。此装修费尚未全部摊销。我们能把原来的摊销期从剩余的三年改为剩余的一年吗?加速摊销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租赁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所得,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扣除资产净值后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的差额,清算费用及相关税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资产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移损益;

(二)确认债权清偿和债务清偿的损益;

(三)改变继续经营的会计原则,处理预提或者摊销性质的费用;

(四)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

(五)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应付股利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资产的租赁费用原则上不能自行改变摊销期,但在注销前,可以作为一次性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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