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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凯发官网入口

2020-01-12

【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

公司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债权债务清偿。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申请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未经公告或者清算的,股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允许查阅工商档案。档案中应当有本单位债权债务的承兑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予批准注销。可以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吊销后,当事人主体如何确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关闭、吊销、撤销的,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成立清算组织的,可以以清算组织的名义参加诉讼。是否增加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投资者参与诉讼,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当事人不要求增加的,一般不采取主动。企业法人没有清算组织或者因人员下落不明不能向法院起诉的。

可以公告送达,也可以直接送达清算义务人。原告仅起诉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投资人的,应当区别情形:需要履行清算义务的,法院可以不增加企业法人;需要清偿企业债务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直接责令企业主管部门、开办单位、股东或者投资人承担清偿责任,但不需要增加企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仅存在投资缺陷的,增加企业为共同被告。

(2) 清算义务人按照职权或者出资关系确定:无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公司制的集体企业法人为其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法人型合营企业为其合营各方,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为其合营各方,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投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控股股东。

(3)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债权债务关系尚未解决而发生争议的,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除依法被撤销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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