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资讯

如何应对公司主体变更和员工不愿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凯发官网入口

2020-03-05

如何应对公司主体变更和员工不愿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从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

(2)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发生的劳动转移

把员工调到新公司。如果新公司分裂了,就没有必要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分开,就必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公司分立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解散和分立,是指一个公司被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被解散,成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例如,a公司分为b公司和c公司,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b公司,另一部分属于c公司,a公司同时被注销,主体不存在。

二是公司的存在和分立,是指公司在原有公司继续存在的情况下,依法分割部分财产或者业务,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即: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例如,a公司是分开的,b公司是用它的一些原始资产注册的。剩余资产属于a公司,a公司继续存在。

在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连续分割模式是总公司将其分支机构变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样,总部就变成了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股东。

如果是一个连续的部门,母公司实际上是子公司的股东。基于管理理念导致的股东之间的差异,股东重新注册新公司的可能性更大。新公司在工商登记方面与原公司无关。新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是否提交了《公司股东会批准分立的决议》。是的,这是公司的存在和划分。

第十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支持劳动者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相结合的请求。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总结:

公司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员工不能拒绝在新公司工作,否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新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新公司也可以提出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需要员工的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新公司不能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不能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将支付赔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分立,雇员必须征得雇员的同意才能在新公司工作。员工不同意的,劳动合同主体不变。员工继续与原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但因原公司不再进行生产经营,原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员工可以要求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原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同意到新公司工作,这里的协议实际上包含了对必要的合同条款如工资、职位、福利待遇和合同期限的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允许员工在新公司工作,而未就这些必要的条款进行协商,则应视为新单位同意遵守原合同条款或条件,不低于原合同员工履行新合同的程度,因此,新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不履行或低于(如原合同无固定期限,新合同有固定期限),员工有权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新公司不能据此终止劳动关系,则终止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如果员工拒绝按照或不少于签订合同,新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合同终止时间超过一个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条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后,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劳动者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变更不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变更已实际履行一个月以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社会治安良好习惯。当事人以不使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