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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诉讼中如何救济公司的非法清算和注销?-凯发官网入口

2020-03-11

债权人在诉讼中如何救济公司的非法清算和注销?

以公司为被告,为逃避债务,股东在未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工商登记,公司债权人应当如何救济其权利?

《民事诉讼法》***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三)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中止诉讼的理由消除后,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尚未确定的,应当恢复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即为公司终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权利义务人确定后,可以恢复诉讼。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担人,确定诉讼终结或者继续。如果发现仍有股东未向被注销公司足额出资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后,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增设股东为被告,恢复诉讼。但是,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股东,是否也是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我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虚假清算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股东,属于被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人。

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下一个程序将如何进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责令终止诉讼,通知原告另行起诉。债权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权利不是对涉案公司原有权利的继承,而是一种基于侵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民事赔偿请求。案件涉及的公司诉讼主体不再存在,未经其权利义务继承的,应当裁定终止诉讼,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二、将股东列为被告并继续诉讼。根据这一观点,《公司法》第二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以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前提的。在本案已追究公司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为节省司法资源,股东可以直接列为被告,不应再被起诉。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公司撤销不属于诉讼终结的法律情形,而属于诉讼终结的法律情形。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后,应当在恢复诉讼前确定被告的权利义务承担人(发现被告没有权利义务承担人的,应当终止诉讼)。其次,即使损害赔偿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从法理的角度看,两种法律关系可以在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判,而且这两种法律关系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因此很容易查明案件的事实。因此,我认为不适合再处理另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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