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国税曾发布过“生”与“死”的案例讨论:公司被注销后仍受税务处罚,阐述了国税的诉求:公司被注销后作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对象明显不当。此案持续发酵,引发了一系列行政诉讼,近日已结案,再次引起了中国税务的关注。本期,华水将针对这一系列诉讼,探索公司注销后的税务处理、处罚和救济渠道。
1、 案例回顾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应的复议决定
向税务机关收税、滞纳金、罚款的行为
jw3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纳税人名称为13d公司,税额与jw3税务处理决定书一致,因此丁海峰提起本次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公司被撤销后,作为税务机关处理和处罚显然是不适当的
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工商注销是企业法定权利义务终止和法人资格消灭的根本原因。工商注销是指公司作为法律活动主体的消失,不再享有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5月16日实施工商注销,即宣告终止。但2015年度,税务机关对公司作出了税收处理决定和税收处罚决定。从案发原因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取消第十三维度明显不当。
法院以丁海峰非行政相对人的身份驳回诉讼,并堵塞了救济渠道
第二十二条的问题(不合逻辑和两难的规则):不交税和滞纳金,就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和诉讼,但一交税,就没有复议和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忽视税收待遇和处罚,将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审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