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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诉讼中的公司撤销-凯发官网入口

2020-05-16

【公司注销】如何处理诉讼中的公司撤销

诉讼主体的确定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诉讼主体的确定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诉讼主体的确定可以分为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的确定和诉讼中诉讼主体的确定。本文作者是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二鹏,主要探讨公司注销案件中当事人主体的确定问题。

1、 公司注销案件中当事人主体的依法确定

公司依法被撤销,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程序履行了清算程序,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公司在注销前已清偿债权债务,并确定了公司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根据民法上的一般继承原则,公司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继承人继承。因此,诉讼主体可以直接转变为公司权利义务的接受者。

2、 公司未依法注销的诉讼标的确定

这种撤销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承诺”撤销,即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类似于对公司债务提供的担保;另一种是虚假清算撤销,即实际清算未完成,或者只有一部分债务被清偿和取消。

在“承诺型”注销的情况下,投资者承诺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时,一般由投资者承担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依法注销时,诉讼主体的确定与诉讼主体的确定类似,投资者可以直接变更为诉讼主体。即使一些股东作出承诺,其他股东仍然必须是共同诉讼人。当然,如果公司是原告,一些投资者可以直接应诉。

3、 虚假清算撤销案件中当事人主体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公司的注销是公司主体资格的丧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资格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即使被告公司被虚假清算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也不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应诉的,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因为在本案中,法院不能审查继承人是否侵犯了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决较为可行的诉讼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依法进行清算的,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支持:法律。这两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清算和清算失败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责任。

被告存在虚假清算或者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的,可能侵犯原告的权利,成为另一种法律关系。虽然与以前的案件有关,但不能通过权利义务直接变更当事人。

以前的案件是原告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依照《公司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其法律关系为原告、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实质上,这已经不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问题,而是新的权利义务的出现。从司法便利、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看,原告在一审程序中申请变更当事人是可行的。但在二审程序中不起作用,因为这样的操作会剥夺被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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