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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浩硕法律顾问公司注销后未能及时清算,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凯发官网入口

2020-06-09

如浩硕法律顾问公司注销后未能及时清算,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浩硕法律顾问公司注销后未能及时清算,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或者注销后,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缴纳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偿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在此期间,清算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和b公司有着长期的供销关系。b公司拖欠a公司130万元。方某、江某、王某为b公司股东,b公司未经工商部门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未组织清算。公司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财产损失,债权不能清偿。不幸的是,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及其股东,要求责令b公司偿还a公司130万元及违约金。方某、江某、王某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按合同供货后,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付款和违约责任。方某、江某、王某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当在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由于方某、蒋某、王某疏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b公司主要财产、账目等帐簿丢失,无法进行清算,方某、蒋某、王某疏于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全体股东依法应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姜某、王某主张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b公司持有多少股份,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都有义务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定期限内对b公司进行清算。法院判决:1。b公司向a公司支付13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方某、江某、王某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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