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重庆某公司在立案前已注销工商登记,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不具备原告资格。根据工商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重庆市某公司三名股东填写的内容有矛盾。因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重庆某公司的诉讼。
注销公司登记,是指公司寿命终止,类似于自然人死亡。注销登记后,公司不再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那么,注销登记与公司关闭、关闭、关闭有什么关系呢?
长期以来,很多股东认为,只要公司倒闭,公司就不存在。事实上,营业期限届满,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有清算的义务。清算期间,股东有责任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如果股东只停业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公司财产因未及时清偿而发生折旧、灭失、毁损、灭失的,股东应当在损失范围内赔偿公司债权人;未及时清算,致使公司帐簿等重要文件丢失的。无法清偿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不再是有限责任,股东可以承担远远超过出资额的责任。股东财产、债权债务未依法清偿等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可以随意填写清算报告。购买公司财产、注销公司登记,可能造成遗漏,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导致相应的赔偿责任,间接损害股东自身利益。
法官提醒,在经营公司盈利的同时,也会遇到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经营者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公司不能继续存在时,应当及时依法解决债权,及时督促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或者主张权利,积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们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时要慎重,必须保证清算无误后再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