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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审核要点-凯发官网入口

2020-06-22

【公司注销清算】企业注销税务清算审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的,清算结束后的清算所得,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加强税收征管,完善和规范企业取消纳税结算的审核工作,防止税收流失,防止纳税人个人利用结算机会掩盖经营期逃税行为,而切实维护**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结算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如何进行税务清算?本文论述了企业取消纳税清算审核过程中应把握的几个要点,并与读者进行了磋商。

1、 营运期税务稽核

企业申请注销时,首先应当在清算期前对经营期的税款进行复核。至于审查期,税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3-5年,小规模纳税人审核2-3年;营业税纳税人审核2-3年,其中3-5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对房地产企业至少审计5年。经税务机关检查并在审查期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的税种,不得重复审查。每年审计发现相同或类似逃税行为的,应当追溯至上一年度,不受审计期间的限制。

按照“统一检查各项税收,查处偷税漏税,清理欠税”的规定,审计期间对各项涉税事项逐一进行审计。按税种清理,对稽查中发现的帐面欠税和应缴税款,及时组织税收入库,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偷税漏税行为。

企业应当如实、完整地提供审计期间所需的帐簿、报表、会计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表、审计结论、工程合同等资料。

2、 清算期间的税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办理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

清算结束后,企业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送达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正式宣告企业终止。

由此可见,税收清算是企业注销的必要程序。

企业清算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的全面清算,如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其他经批准的终止。

(1) 合资合同期满时,投资者不打算继续经营;

(2) 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导致的合并、分立和注销;

(3) 原企业合并、收购、重组的,应当申请注销;

(4) 由于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企业不能继续经营;

(5) 合营企业、合作企业不能实现经营目标,没有前途的;

(6) 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批准或者公告;

(7) 原企业变更为独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通知债权人,并向社会发布清算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向清算企业申报债权,纳入清算。企业进行清算后,一般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未经清算组织同意,任何人不得处分企业财产。企业资不抵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由人民法院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清偿债务后,必须按照下列法定程序清偿:

清算组织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公司债务后,可以按照企业的有关章程或者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将剩余资产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额的部分,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在清算中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费用、损失、负债、未分配部分后的余额企业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当单独计算。所谓单独计算,就是对清算期间的损益编制损益表,分别计算损益。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纳税月份为一个纳税年度,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

(1) 营业收入:企业的经营活动总是有一个完整的营业周期,自然可以延续到清算期。企业处置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库存商品取得的收益。处置价格可以根据账面价格、评估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确定。如果不出售,则视为处置价格。

(2) 财产盘盈:清算期间,必须对企业各类财产进行全面清点。如果有存货盈余,则应为清算收入。

(3) 财产变现净收益:是指财产变现后的收入超过其账面价值的部分。实现收入低于原价的,对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征收增值税;对房屋、土地实现收入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例如,该财产被抵押、质押、担保、担保的,其价值与被担保债务的差额确认为清算收入。

(4) 不能清偿的债务:是指企业因债权人原因不能清偿的债务,确认为未清偿和转移所得。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通常是货物已经发出,付款已经收到,发票还没有开具,收入也应该补足。

(5) 投资收益:企业对外投资或股权转让取得的收益,确认为清算收益。

(6) 捐赠所得:2003年1月1日以前,纳税人捐赠的实物资产,本期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企业出售资产或者进行清算时,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或者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实际价格的,按照捐赠时实际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清算收入;销售或者清算价格高于捐赠时实际价格的,销售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清算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支付。

(7) 其他收入:企业清算时可能有其他收入,应当计入清算收入。

清算费用: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清算组织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审计费等。为保证清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清算费用必须优先从企业现有资产中支付。

清算收入是指从清算收入中扣除清算损失和费用。

清算收入=资产总额或收入-清算费用-清算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实收资本。

全部资产或收入=实现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盘存收入、无法清偿债务收入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捐赠资产收入。

清算损失=财产盘亏、债权损失、财产变现损失、投资损失、股权转让损失及其他损失。

负债=应付工资和福利(包括筹款)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税款和贷款。

审计中应当注意,企业的部分资本公积可能是税后收入,不能重复征税。例如,企业应当将减征或者退还的所得税计入资本公积。例如,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已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捐赠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按其入账价值冲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有确凿证据证明资本公积为税后收入的,在计算清算收入时也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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