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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背后的法律风险,九成股东不知情-凯发官网入口

2020-06-27

公司注销背后的法律风险,九成股东不知情

公司注销背后的法律风险,九成股东不清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利用公司的独立性,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上侵害债权人,作为一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但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或出具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情况并不少见。原则上,如果公司不存在外部责任问题,公司被非法注销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公司仍有未清偿债务,股东仍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请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经依法清算,公司有两个结果:

一是清算后,净资产不负的,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的,可以依法分配,公司可以注销;

另一个是破产。此时,清算组不能与公司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百八十七条款的规定,将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的注销越来越简单,但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记住,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否则,公司可能要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2、 撤销非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的,股东对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期处理,但仍有不少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而且,清算义务人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被人民法院列入不诚实信用黑名单,仍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撤销公司,这是违法的,计算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被消灭而不能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如有未尽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或者第三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公司应当依法不经清算予以注销登记,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因虚假清算报告被撤销的,债权人仍可以按照股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3、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撤销不是清算,法院可以增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为民事案件被执行人,股东此时非法注销公司的,执行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增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撤销登记清算,使公司不能进行清算,申请人申请变更、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执行人。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或者增设股东为执行人,使全体股东对公司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公司因虚假清算报告被撤销的,将构成滥用公司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本文中“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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