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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取消公司吗?-凯发官网入口

2020-06-29

【公司注销】股东可以取消公司吗?

公司注销时,股东是否过得愉快?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属于法定有限责任;二是公司为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有责任,而不是对公司债权人负有责任;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的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追偿,即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法人或者法人,它可以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公司法严格限制了公司的注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前,必须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处理公司事务,解决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现实中,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但仍有相关债务未清偿,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能直接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吗?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追究股东责任主要有两种意见:

观点一:

在这种情况下,追究股东责任缺乏法律支持。如果公司在适当的注销程序后仍然追究股东的责任,将破坏公司的公司制度。

观点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说股东违反诚信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更有利于完善公司制度。

据编辑介绍:

这种情况应分不同类别加以讨论。公司严格依法清算,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法人资格将被彻底消灭,未清偿债务将依法免除。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撤销的案件,存在即使清算也难以发现的隐性债务,这些债务是企业撤销后发生纠纷造成的。此时,如果继续坚持股东的有限责任,显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此时,涉及到“公司揭牌”制度。如上所述,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犹如一层隔离公司与股东责任的面纱,即使公司财产未能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也应全部清偿,公司股东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各种逃避法律、违法、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揭露公司之谜与股东相关民事责任追究。

在实践中,公司注销但尚未清偿债务的案例很多,而且情况也不尽相同。让我们通过对一系列案件的判决来详细解释一下。

一、不履行清算义务的

由于徐良义、陈景良在履行股东职责上的懒惰,郑东社被允许继续伪造注销公司的手续,导致泉州美兰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资产已被处置,无法清算。因此,郑东社、徐良义、陈景良对泉州美浪公司欠百兴公司的货款负有赔偿责任。

从以上判断可以看出,如果清算组的股东或成员不履行清算义务(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导致公司财产,甚至私人分支机构财产的损失和贬值,导致债权的实际损失,对债权人负有赔偿责任。无论是在清算过程中还是在公司注销后,股东都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债务并注销公司

现实中,当部分股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时,公司虽未进行清算,但作出了类似“解散企业人员,股东(或开办单位)收购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法登记的“公司债权债务清偿完毕”,商务行政部门已注销登记。

如果股东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法院是否会直接判决股东承担偿还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依法清算的,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清算后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依法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当公司债务尚未清偿时,即使公司被注销,无论是利用隐匿、欺诈手段欺骗登记机关和债权人,还是在公司注销前作出承诺,只要还有未清偿的债务,一般来说,股东都逃不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一种旨在鼓励投资兴业的制度。但是,在股东或清算组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注销公司的情况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并不是恶意股东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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