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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10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请注意,这里有合理的理由限制股权转让收入。否则,需要依法核实。因此,仅以1元的税费转让股权是不合适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规定。

1、 明显的低概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股权转让所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明显偏低:

(1) 股权转让申报收益低于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出售房地产的房地产企业、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权益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 股权转让申报收益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益;

(4)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

(5) 不合理的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

(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正当性的概念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视为合理:

(1) 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 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够提供法律地位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孙子孙女、兄弟姐妹,以及负有直接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或赡养人;

(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及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以及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综上所述,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将不以纳税人提供的计税依据为依据,而需要单独核实。至于验证方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所得依次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核定:(一)净资产核定方法(二)类比法(三) 其他合理当事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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