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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股权转让转让项目(资产)是否有效?-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12

通过公司股权转让转让项目(资产)是否有效?

在现实中,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合同的限制、税收的考虑等条件,一些市场经济主体开始采取灵活的股权转让方式,以规避上述限制,达到项目(资产)转让的效果。这种选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文试图对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总结,理清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隐瞒违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第四条理解: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形式合法,但目的和内容违法。这类合同因其所涵盖的目的是非法的,从而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

容易混淆概念。违法行为:又称“规避行为”,是指“以其他方式绕过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的行为”。当事人采取的侵权手段是使用合同自由,其目的是达到法律不允许的效果。违法行为是一个老问题。根据罗马法的谚语,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是违法的;不违反法律条文,绕法律利益的是违法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项目(资产),是为了掩盖违法目的,还是违法?

1、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权利

一、论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近年来,对这类合同定性问题的判断一直是主流。法院通常依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尊重和承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类型选择,即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不再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范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

2、论法律关系的效力。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要件,代表各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等情形,就具有效力。

三、相关案例:

陈伟坤、许xx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川发字(2018)1146号]

刘步树、石延春等与新疆英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纠纷提起民事判决的上诉及申请书[(2015)民研字第2号]

2、 股权转让矿产资源

一、论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涉及标的公司股权变更,标的公司资产变更通过股权转让发生,但矿权证书仍以标的公司名义登记,矿权主体未发生变更,未发生股权转让,因此,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

1)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将矿产资源转让他人勘查开发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2) 矿产权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交易: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有效要件的形式和实质,转让行为有效。

3) 超出矿产证范围的矿产资源交易:由于这部分资源仍归**所有,转让方无权处分这部分矿产资源。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和社会公众利益,是无效的。涉及的股权交易也无效,相应的股权合同内容部分无效。

北京天正中光矿业有限公司与林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第805号]

杜玉祥,山东金陵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法民审字第672号]

3、 避税确认

对当事人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项目(资产)转让达到避税目的的评价:当事人如何纳税,也应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行为确定,不仅是由于股权转让行为与项目(资产)转让行为的税收标准存在差异,而且是由当事人约定偷税而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民事行为实现另一结果当然不构成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非法目的”。如果认为项目(资产)转让的实现是股权转让合同背后的真实目的,但项目(资产)转让本身不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禁止,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目的”,则不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在此类合同中,股权转让方的义务不仅包括股权的交付,还包括按照合同交付项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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