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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否有效?-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19

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协议是否有效?

甲、乙、丁三方共同设立的公司章程约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股东不得转让其股权。之后,丁某想移民,要求退股或转让股份,但其他三人拒绝了。公司章程对限制股份转让有效吗?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为解决股权转让问题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方法。但是,在第四款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来看,则造成上述情况的混乱。

我们认为,上述对股权转让的类似限制主要是从契约自由的角度进行的。股东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就公司章程中类似的限制条件达成一致,是双方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不应否认。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判决对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实际禁止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定是无效的。因为股东的个人财产权包含在公司的股权中,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是不可剥夺的。强行锁定公司股东,禁止转让或转让,侵入公司股东的退出渠道,不符合有限公司的规定,具有一定的人本整合特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反映,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以股权转让为前提。禁止转让或变相禁止转让的实质是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或转让的可能。

股东的股权转让可以同时转让给内部(现有股东)和外部(非内部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提出书面意见。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不同意的,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事实上,《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赋予股东自由出售股份的权利,但其他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具体体现在价格、交付条件等实质性合同条款中,具有优先购买权,不妨碍股东出售其股份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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