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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20

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税费

(1)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

公司向公司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 在一般股权交易(包括股权转让)中,企业应当遵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被投资单位应分担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股权转让收益,不确认为股利性质的收益。

(2) 企业清算、转让全资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业时,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制重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分享的被投资单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确认为投资者的股利性质收益。为避免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重组,在计算投资者股权转让收入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质的收入。

(3)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实施中需要明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在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时,允许相关资产的转移和处置冲销相关规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机构)的全部股权时,清算的或者转让企业应当按照以前已核销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方(或投资者)应当按照权益份额确认股利性质的收益。

(4) 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该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超额部分可无限期结转扣减至下一纳税年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1) 以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为股份,与投资者分配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 自2003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或个人承担企业股权时,不转让企业土地、房屋所有权,不征收契税;在增资扩股中,以土地、房屋所有权作价入股或者出资入股的,征收契税。

股权转让税。目前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股权转让,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3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其次,非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委托的企业股权转让,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务总局[91]1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办理1991年9月18日,印花税由双方按约定价格(即所含金额)的0.05%税率计算征收。

(2) 境内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1) 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投资回收、转让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的分配和支付金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低于投资方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冲减投资成本分配支付超过投资成本的,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失,由被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和降低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该年度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超额部分可无限期结转扣减至下一纳税年度。

(3) 股权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参与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转让该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废止《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以股份形式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股权转让应征收营业税。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2003年1月以后发生股权转让的,适用新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贵企业股权转让于2003年1月1日前发生的,仍按《营业税目说明(试行)》和营业税《房地产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益

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或者扣缴,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属企业股权或者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者股份的损失,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损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格与股权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股权转让方为转让股权而收到的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股权形式的金额:股份制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存放资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方应当将留存收益转让与转让股权一并转让的股东(以下超过股份制企业账面价值的部分划分为股份,属于转让方的投资收益不计入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该股票时,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额,或者股东(投资者)取得该股权时,实际支付给原股权转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

(5)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一、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收入实现的,股权转让收入转让人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后,双方签订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属于另一项股权转让,不再返还以前转让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2) 因执行仲裁委员会终止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决定,中止原股权转让合同,按原价收回转让股权,致使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的,由于股权转让尚未完成且收益尚未完全实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合理性原则,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终止,股权收益不再存在行政行为中,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移所得,以财产转移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证券财产原值是指支付的有关费用按照购买时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纳税额时,必须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法律证明,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财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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