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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维权难-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24

个体工商户维权难

接到投诉后,博山区消保委对原消保委进行了调查。经查:投诉人周女士于2019年3月在社区对面的xx健身俱乐部申领了健身卡。2019年7月初,我去消费时发现,健身俱乐部已经换了营业执照和店名,还有负责人。新的健身俱乐部不承认原来的会员卡。

消保委工作人员找到了xx健身俱乐部原经营者孙某。孙某说,他原来是一家健身器材公司的员工,而xx健身俱乐部是由他原来的工作单位投资的。当时,公司用他的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让他负责店铺的日常管理。此后,他辞去原单位工作,注销了xx健身俱乐部的营业执照。现在运营的俱乐部经营者是原工作单位的场地和设备,投诉人周女士的权益应当由现在运营的健身俱乐部负责,或者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孙先生认为,他只是一名农民工,不应该对此负责。

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被告人孙某,新开的健身房虽然租用了孙某原工作单位的场地和设备,但独立经营,与孙某原工作单位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就如何处理原会员达成协议。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不能破产清算。吊销营业执照只意味着营业场所不再继续营业。作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孙在经营期内应当对合同负责。对于孙某的损失以及他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当在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后,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经协调,苏某同意退还投诉人周女士的会员卡金额1998元,并赠送周女士本人健身价值2000元的礼品。投诉人周女士对治疗结果非常满意,当场支付了教练服务费,并表示将在soho的新体育馆待很长时间。双方都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批准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务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不属于法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个体工商户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经营者孙某提出,他只是原单位的职工,健身俱乐部由原单位出资设立,他只凭身份证申领营业执照,由其管理,申诉人的损失应为由他原来的工作单位承担。据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是个人营业执照,不是孙某原工作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诉人的损失应由孙先生承担。孙某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孙某与原工作单位通过协商和法律诉讼途径解决,双方的解决结果不影响投诉人保护合法权益的合作。

消保委工作人员也提醒我们:不用于个人经营的,不要用个人身份证办理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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