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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补偿-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28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向劳动者支付各项补偿

2012年2月13日,被告加入贝莱蒂中心,担任幼儿教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人均月工资1700元。2013年3月8日,被告与贝利迪中心解除劳动关系。

贝莱蒂中心对这一裁决提起诉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认可仲裁裁决。

庭审中,经核实,百利地中心在仲裁委员会前已被撤销,百利地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变更百利地中心经营者袁某为本案原告。

原告起诉称:被告未向贝利迪中心提供幼儿园资质证明,贝利迪中心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贝莱蒂中心现已被撤销,贝莱蒂中心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向被告支付上述赔偿金。

被告辩称,贝莱蒂中心没有要求被告出示学前教师资格证书。原告撤销贝利迪中心时,应负责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审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百乐迪中心是否为个体工商企业,雇佣劳动者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个体工商企业注销后经营期发生的债务由谁负责;个体工商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解决。

笔者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1) 个体工商户雇佣劳动者经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长期以来,法律界对个体工商户身份的认定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从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加个人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商业合同时,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所有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当事人。有店名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店名;另一种方式是从个体工商户的行为来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更倾向于经营单位的性质。因此,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因工商企业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商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说明商品名称所有人的自然情况。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在本案中,贝利迪中心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贝利迪中心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应当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上述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由经营者的全部个人资产担保,经营者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既有无限的债务数额,也有无限的时间。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的商号被注销,经营者仍需承担经营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公司与职工在经营期内的劳动关系,未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并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是一种债务,由经营者即原告承担取消贝勒迪中心。

(3) 个体工商户取消后,与职工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解决

从以上两个问题展开,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的关系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是否也会发生变化。答案是肯定的。在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经营过程中,具有用人单位的身份。因此,他们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都要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一旦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只有经营者的身份单独存在,个人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个人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双方不再受特殊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平等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由于这种关系的变化,工人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大不相同。显然,劳动关系比劳动关系更有保障,更有补偿。在这方面,工人应特别注意。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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