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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由谁承担行政责任-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29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后由谁承担行政责任

案件:2月10日,我局收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个体工商户张某销售的煤炭未通过检验,我局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即3月1日,个体工商户张某到辖区基层分局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手续。现在有必要实施行政处罚吗?现在有两种观点。一是继续调查。《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自行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户的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被认定为当事人,张某为个体工商户,为个人,应当对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仅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未规定撤销个人业务后的行政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个体工商户张某的违法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答:无论是否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处罚方实际上是经营者张某。本案必须继续依法查处(因为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不处罚就是放纵违法行为而存在执法风险)。

2015年,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法字[2015]59号)第五十九条款,企业名称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名称为当事人,但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应当同时注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发〔1992〕22号)第四十六条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以登记所有人为准。有店铺名称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注册店铺名称。”)

根据《行政诉讼法》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涉及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事项的。,除本法未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判决和执行的监督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上述法司法解释,2015年以前,本案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张”,有店铺名称的,应当在“张”后注明店铺名称。2015年以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没有字号的,仍只写“张”;有字号的,先写字号,再注明张的基本情况。

孙百昌观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有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才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经营者为了逃避处罚而将店铺转给他人,则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首先,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对经营者的全部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作为行政法主体,作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的,经营者无论是否注销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第二,当事人是企业,如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首先,承担责任的不是经营者,而是企业。因此,经营者将营业场所转让给他人时,企业不变更,但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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