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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齐全-凯发官网入口

2020-07-30

个人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齐全

1、 个体工商户登记

(1) 定义

(2) 提交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族企业的,应当登记为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上签名确认。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出租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该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不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单位、政府批准的各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同意在该场所设立相关经营活动证明。

5个。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3) 业务流程图

(4) 业务流程

(1) 申请人应当提交经营申请材料,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对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予以退回更正。

(2) 接受的,发给接受通知书;拒绝的,发给拒绝通知书。

(3) 考试不合格的,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4)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经批准后分配。

(6) 向税务机关传递开业信息,向质检部门传递相关信息。

(1) 首先,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移交的“两证合一”个人业务登记信息后,将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自动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区分个体工商户(标明行政区划的生产经营地址)。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错误的,退回市(地)税务机关手工分配;省级税务机关不能直接分配给县(区)税务机关的,由市(州)税务机关手工发放。各省税务机关可以探索自动排序规则,减少人工排序的工作量。

(2) 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信息,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续)登记

(1) 定义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申请换发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发)登记。

(2) 提交

一、经营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本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三、经营者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姓名、住所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的构成形式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家庭工商户的,应当提交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证明,并提交其他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备案。

5个。变更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号。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3) 业务流程图

(4) 业务流程

(1) 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续展)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和更正。

(2) 受理的,印制《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通过的,发给批准通知书;审查不通过的,发给不批准通知书。

(4) 经批准后,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向税务机关传递变更信息;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的,分配新的代码向税务机关传递业务信息,向质检部门传递相关信息。

(1) 税务机关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取工商登记变更的形式信息,并确认变更信息;税务机关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相关表格信息,根据开业登记进行信息处理,确认信息。如果系统监视指示帐户已注册,则它将根据更改注册处理信息,并更新该信息。

(2) 营业地址变更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1) 定义

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 提交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事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3) 业务流程图

(4) 业务流程

(1)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首先通过信息系统核实该个体工商户是否具有主管税务机关,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税证明税务机关核发;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体工商户,免交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个体工商户的税务机关的数据实时传送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利用税务机关传递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数据,作为判断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没有主管税务机关资料的,视为个体工商户没有主管税务机关。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驳回通知书。

(3) 审核通过的,印发批准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印发批准通知书。

(5)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将注销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必传递注销信息。

(1)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完税手续时,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完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当同时向对方税务机关传递完税申报信息。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办理结税手续,限期办理。完税后,一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本部门的完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个体工商户出具完税证明国税和地税的清缴结果,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对未在税务机关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要办理完税证明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机关推送的相关表格信息,确认在核心税务征管系统中登记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办理税务清关事宜。

(2)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完税证明后,核心税收征管系统记录纳税人已在税务机关纳税。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信息实时推送税务机关,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将注销信息实时返回核心征管系统,纳税人的工商业被注销的记录。

(3) 完税证明签发30日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未收到工商部门注销信息的,将个体工商企业纳入税收风险管理。

(4) 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的,税务机关仍应当按照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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