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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恢复已注销的香港注册公司-凯发官网入口

2020-08-27

如何恢复已注销的香港注册公司

q: 根据《新公司条例》(第。622)香港注册公司是否可以申请注销?

a: 不。根据新《公司条例》第15部分第2节,只有私营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q: 根据新的《公司条例》,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和规定有没有变化?

回答:是的。除《旧公司条例》(第32章)所指明的三项条件外(即公司尚未开始/停止经营或经营业务,公司并无未偿债项,而所有成员均同意取消注册),新《公司条例》第750(2)条附加三项取消注册的条件:

(a) 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c)(如果该公司是控股公司),其所有子公司的资产不包括位于香港的房地产。

q: 根据新的《公司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所需的文件是否有任何更改?

a: 没有变化。申请必须以指明的表格提出,并须附有订明的费用及税务局局长不反对取消注册的书面通知。

q: 根据新《公司条例》,如何恢复已解散公司的注册?

a: 因注销登记而解散的公司,可以向审法院申请恢复营业。

因公司注册处处长将公司名称从公司注册纪录册上删除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行政复职(见下文对问题5的答复)申请复职。

法院藉命令申请恢复公司注册,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程序请咨询专业人士。

q: 什么是“行政恢复登记”?

“行政恢复登记”是公司登记官将公司恢复到公司登记册的新程序。详情请参阅《公司登记行政恢复申请指引》。

q: 有没有可能有公司申请“行政复职”?

a: 否。公司名称必须已由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注册簿中删除,公司必须已解散,才能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职。因注销登记或者清算而解散的公司,不得办理行政登记。

q: 被解散的公司是否可以随时申请“行政恢复登记”?

a: 否。本地公司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20年内提出申请。非香港公司的申请,应当在退市之日起6年内申请。

谁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的“行政复职”?

a: 下列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行政恢复注册”:

(a) 曾是已解散的本地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b)在非香港注册公司的情况下,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注册官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由公司成员授权的授权书,以行政手段申请恢复公司注册。

q: 申请“行政恢复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a: 申请“行政恢复登记”的条件如下:

(a) 被解散的本地公司在公司登记簿上除名后继续经营或者继续经营业务;

如果公司在香港拥有不动产,其归属于政府为无所有人的财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重新注册公司;申请人应将有关文件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便由注册主任保管。能够反映公司的新情况。

(b)非香港注册公司在香港申请注册时,在6个月内有任何营业地点,并在申请前将其名称从公司登记册中移出,申请人应将可由注册主任保存的记录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反映公司的新状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可附加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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