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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新的研发机构的发展,鼓励建立民营科技非企业单位-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04

促进新的研发机构的发展,鼓励建立民营科技非企业单位

《意见》提出,新建研发机构以科技创新需求为重点,主要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一个投资者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工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可以依法登记为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时,要创新机制,加强政策引导保障。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加强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发展。

在权责归属方面,《意见》强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要坚持“谁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主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投资者)应当为新设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营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设研发机构专注于科研、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的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意见》提出了设立新的研发机构的五个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研发服务;研发、测试、服务的必要条件和设施;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结构,管理稳定,研发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投资者的投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得,政府购买服务所得,承担科研项目资金所得。

对于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意见》强调,原则上实行董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决策制度和总裁负责制,执行董事、总经理(以下简称“所长”),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

同时,《意见》鼓励新建具有科技性质的研究开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科技型民营企业单位依法登记管理,经营利润主要用于组织管理和经营、建设开发、研发创新等,投资者不得分红。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科技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组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科技成果转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征收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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