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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时,股东是否应当补足未缴出资?-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07

公司注销登记时,股东是否应当补足未缴出资?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解散时,股东有未缴出资的,此时是否需要补足出资?当然,这是必要的,特别是在公司有外债的情况下,未缴出资涉及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有两种出资方式股东:

1、 (二)到期未缴的出资,即出资期限届满,股东违反约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尚未到期的出资应当分期缴纳。在认缴注册资本制度下,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时间会比较长。

但公司解散的,应当缴纳、认缴但尚未到期的出资为清算财产。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外债的,债权人可以对未缴清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缴出资的范围。

应缴未缴的出资和未认缴未到期的出资,实质上是对公司的责任。简单地说,公司解散时,股东或者投资者欠公司的钱应当返还给公司,作为公司的财产分配。公司解散时,公司有外债不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股东应当补足债务。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了更好地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的含义,下面笔者将分享一个涉及法律条文的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登记将被注销,无需履行清算程序和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责任负责。秦某多次未能联系周某寻求帮助。周的借款单和协议证明了上述事实。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秦玉谋特此向贵院提出申请,责令周某偿还借款12万元,王某、刘某对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先后两次向秦某借款15万元,并已偿还3万元。事实上,它成立了,还欠秦某12万元。因此,法院支持了秦某关于周某应偿还12万元的诉讼请求。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周某向秦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但该公司已于2015年10月12日被注销,其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秦某的主张,即周某的王某和刘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的规定,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句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王某、刘某对借款10万元负有连带责任,刘某、王某有权向周某追偿。

在本案中,被告周某向原告秦某借款,并由一家贸易公司担保。公司两名股东王某、刘某均认缴出资,截止日期为2034年。不过,周某向一家贸易公司提供担保后,该公司随后被注销。由于股东刘某已认缴出资,公司注销时,需将认缴的出资加速至到期,付清欠公司的出资,清算后注销。当公司对外负债(即为周某提供10万元担保)时,如果不进行清算,公司将被注销。违反法定程序,对公司未缴出资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很多人认为,当公司有债务时,取消公司是可以的。事实上,这样想是非常危险的。公司被撤销,但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股东的有限责任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股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的注销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公司注销,债务仍然存在,只能在这里转让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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