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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的必要性及基本程序-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14

公司清算的必要性及基本程序

1、 清算的必要性在于,股东和法人不及时清算,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

今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强力清理僵尸企业(实质上是“供给侧改革”的趋势)将是大势所趋,甚至成为一种利器。因此,作为股东,不能坐以待毙,必须主动清理。

(1) 股东未及时清偿的连带责任

一、根据法律规定,有清算事由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立清算组,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下列义务或者履行下列义务有瑕疵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清算责任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1)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灭失、毁损、灭失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2) 公司主要财产、帐簿、重要文件等因迟延履行义务而灭失,不能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3)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

(4) 公司依法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

所谓清算义务人,是指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

所谓及时清算,是指自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

2、只要公司成为被告,股东就会一起成为被告

(1)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企业法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复函》和《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不吊销一方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资格的复函》在民事诉讼标的已经丧失的情况下,未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原告可以增加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

(2)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继续营业的,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列为当事人。

(2) 对法定代表人的不利影响

一、不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董事,公司的监事、经理,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代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为: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 股东和公司的巨大税务风险

企业被撤销且未正常注销的,列入税务黑名单。如果不及时处理,企业的滞纳金和罚款将雪上加霜。情节严重的,还将影响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有关联的其他公司的纳税等级。列入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受联合纪律部门控制,旅行、贷款、消费等诸多事项将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第六十条税务机关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清算的基本程序看似简单,但事实上,很容易引发问题,导致清算负债。

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包括自我清算和强制清算。

(1) 自我清算

一、一般自我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并备案;(评估:项目开工前需由律师评估项目的可行性)

(2) 清算公告与债权登记;(评价:公告与公告程序不同,瑕疵容易引发纠纷)

(5) 核实公司债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债权登记;(评估:资产、债权、债务的核实,应尽可能核实,并在了解各部门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复核确认)

(6) 办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收回公司债权

(9)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股东大会)确认;(评估:关键环节)

清算组成员都是自己的(股东、董事等),开展工作并不困难。同时,与破产程序相比,自我清算没有多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清算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开展工作。

(2) 只有在公司仍然能够有效经营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自清算案件。如果出现公司僵局或就清算自身股东达成协议,则难以推进。

(2) 强制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

(1) 公司在解散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3) 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

2、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程序(难点在于证据)

(7) 清算组应当将接管的公司资料移交公司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清算。

在实践中,由于僵尸企业长期没有经营,普遍缺乏成立清算组、及时建立财务账簿等重要文件。此时,如果债权人以清算责任为由向股东提起诉讼,往往只掌握一个标准。在大股东不配合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小股东即使想自行清算,也很难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这方面,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可以有效规避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清算风险。

(3)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破产,经重整、和解不能挽救时,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按照法定程序和清偿顺序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制度。(其他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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