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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2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

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新《公司法》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由于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公司在转让股权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股权价格,所遵循的规定略有不同。接下来,我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您。

新《公司法》改变了现行公司管理过程中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和规则,填补了原有立法的漏洞和空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中小股东保护、一人公司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使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科学合理。它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在实践中,新《公司法》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如:如何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时,如何界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严重困难等,缺乏具体标准。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和程序,但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股权价格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人的利益。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股权转让乃至公司的健康经营。那么股权转让公平的价格是什么?

在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几种:

一、以公司成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以上方法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具体描述如下:

(1) 以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基础

该方法计算简单,易于操作。然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市场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很大。公司的资产状况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实际投资价值与股权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果股东权益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而不定价,会混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价值与现实相去甚远。

(2) 以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和资产的核算,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采用评估方法,需要支付的评估费往往数额较大,给股东、公司和受让人带来很大的额外负担。特别是小股东要转让股权时,如果主张通过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会出现小股东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评估费的极端情况,这对任何小股东来说肯定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这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在现实中的可行性被大大削弱。

(3) 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时,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缺陷是:作为利益相对人,在信息不足、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因此采用这种方法的概率较小。

由于上述原因,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例如,采取综合评估和协商的办法。评估确定股权转让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为了使股权转让更具实践性,也符合新《公司法》加强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另一种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是:通过公司月度会计报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会计报表是企业、单位会计部门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定期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书面文件。

按编制时间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具体来说,应使用月度会计报表中的损益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损益表反映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收入与费用相匹配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基础,既直接又客观。

新《公司法》强调公司自治。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新《公司法》也赋予了公司自我规范的权利。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因退休、解聘、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当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直接转让给公司大股东。类似的规定在原国有企业改制公司中较为普遍,其中职工持股非常普遍。为了达到控股或完全控股的目的,大股东往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员工一旦离开公司,辞职员工必须将其股权转让给大股东,但同时对股权转让价格没有规定。事实上,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就必然走上评估之路,面临评估费的负担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找到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就显得尤为重要。

双方通过月度会计报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容易,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此外,由于月度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了公司的损益情况,反映了公司近期的经营状况,可以使交易价格尽可能体现公平正义,有效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

当然,在选择使用这种方法时,信息使用者必须阅读企业的会计报表才能做出自己的决定。为了正确理解和使用会计报表信息,必须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分析。由于种种原因,企业会计报表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发生偏差,影响信息决策。因此,该方法的实施有赖于月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何防止一些企业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月度会计报表,也是一个现实问题。

虽然用月度会计报表确定股权价格存在一些问题,但月度会计报表的优势非常明显。因此,希望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能够充分利用月度会计报表的优势,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同时,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作出规定,不禁止自行约定股份转让价格的方式。有鉴于此,为使月度会计报表成为股权转让的依据,在股权转让方式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该方法纳入公司章程,作为股权转让的依据。

在审计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审计评价方式。在评估费用主体上,可以约定:内部转让,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或按出资比例由双方分担;对外转让,评估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使当事人能够选择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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