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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的法律属性-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27

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的法律属性

1、 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来看,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民办”,这就决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投资者主要是社会力量,投资的主要来源不能是国有资产。因此,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二是“非企业”。企业是营利性组织,民营非企业单位突出的“非企业”在于其显性的非营利性。

2016年5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终结果。但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一节中,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是“社会服务组织”。从立法角度看,未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将进入旧的纸堆,取而代之的是“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服务组织”这个名称更符合成立这类组织的目的。为了与以前的规定相一致,本文仍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2、 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内涵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涵如下:

一、发起人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范围很广,除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三、经营产生的利润,不得分配给投资者或者创始人。

3、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接受双重监管

一、监督是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申请设立登记。业主的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对公司章程有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1)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

(2) 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公司章程开展活动;

(3)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初审工作;

(4) 协助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5)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工作。

2、第二个监督是登记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2) 开展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凯发网娱乐官网国际的业务范围的活动;

(3) 拒绝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7) 挪用、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收到的捐赠、补贴;

(8) 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补贴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和组织机构

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后,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发起人的权利,都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过程中重要的文件。2005年2月,民政部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为发起人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了参考。但对各单位而言,主办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需要的章程。组织者应该特别注意这一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章程的必要事项包括:

(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目前,法律只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两个组织,即决策组织和监督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其他机构,如决策执行机构。

(1) 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的成员一般由发起人或者其代表、利害关系人组成,称为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并由三名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数量不受法律限制。利益相关者通常可以是员工。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法定代表人;修改公司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集资金,审查预算、决算;决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监管机构。可以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本单位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由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5、 民办非企业清算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解散事由的;

终止经营活动的,自批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或者停止经营活动12个月的,视为终止经营活动。

(1) 成立清算组织。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 目前,民营非企业单位没有具体的清算程序。根据民政部凯发网娱乐官网国际官网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程序,具体清算程序参照公司清算程序。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对清算程序作出了规定,并根据《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的规定制定。

(3) 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关的决定,用于资助非营利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挪用。处理剩余财产,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不能按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决策机构决议办理的,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移送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为社会提供公益***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要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与社会服务。在社会资本参与社会服务的初级阶段,为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应采取更多优惠政策,帮助民营非企业单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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