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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法律问题-凯发官网入口

2020-09-28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法律问题

1、 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组织的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分为三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

个人出资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

二人以上合伙的,可以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两人以上召开会议,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经营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共同经营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 投资者、会员不得分配利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解散时,应当在章程草案或者合伙协议中声明不得分配利润,不得私分财产。

3、 投资设立公司为股东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性法人。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投资兴办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1999年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社会团体(含工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担任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但依照党中央和**的规定不得营业的除外但是,该规范性文件已被废除。

在后一篇《法律与商业联合报》的实用文章中,也有关于人民群众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016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政府出资的财产和捐赠协议规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外投资,除非另有规定。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投资许可与风险提示通则001》中列出的7类不能成为投资者的组织和个人中,不包括非洲公民。但在投资者资格文件的编制上,没有民事上的非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但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民间组织都存在着不同的对外投资情况。因此,需要咨询当地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可以投资设立公司,设立什么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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