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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的新政策、程序和财务处理-凯发官网入口

2020-10-14

注销公司的新政策、程序和财务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件规范》,在企业登记过程中增加“会计核算方法”和“职工人数”两项征集内容。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收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提醒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税务部门应当将变更登记退回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并在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用于监督。

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涉税事项通知,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

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工商部门直接向企业发出通知;

对于全程以电子方式注册的企业,工商部门将通知内容加载到相关注册界面,供企业阅读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写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完税提示。

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工商部门通过省级统一征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拟申请办理的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推送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具体方式由各省工商、税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协商确定)

企业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简单撤销,也可以撤销简单撤销公告。

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对承诺书、承诺书填写不到位的企业,工商部门应当在企业补正后受理简单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批准撤销或者企业自行撤销撤销撤销公告之日止,企业除不应当履行的义务外,不得凭营业执照办理发票征管等有关税务事项。工商部门应当简单及时地撤销企业。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拟申请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相关涉税信息。税务部门不得对查询系统显示的纳税人提出异议:

一是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未欠税及未办理其他未了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前已办理发票支付、注销、应纳税结算等纳税结算手续的纳税人。对尚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当在公告期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一、持有余额发票(含全部发票)的纳税人,需先在发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发票,并将作废的发票携带到发票窗口进行审核支付

二、纳税人使用金税牌或税控牌的,需在后一步后复印税款(当月数据),然后填写《企业防伪税控设备注销登记表》。

三、综合窗口取消纳税申报后,纳税人需要在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

四、以上步骤完成后,准备好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格,完成后在综合窗口进行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申报表;上季度未申报的,填写上季度和本季度申报表。

二、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上月申报的,只填写本月纳税申报表;上月未申报的,填写上月和本月纳税申报表。

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上季度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申报表;上季度未申报的,填写上季度和本季度申报表;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甲级)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上季度未申报的,填写上季度所得税报表。上季度申报的,先填写本季度的所得税报表,再填写下季度的所得税报表,直至第四季度的所得税报表和年度所得税报表。

二、核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乙类)

三、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必选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一份(清算期:填写当年1月1日至1月31日)。

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开展经营活动(非营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或者已经完成债权债务清算(非债权债务企业);法院作出强制清算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和企业管理人可以开庭审理,对强制清算程序终止的裁定或者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裁定,应当向强制清算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破产程序。

一、企业注销前,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企业清算的会计处理步骤是:编制解散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出售财产和材料的损益;核算和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和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的会计处理;编制清算损益表和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在终止经营日编制,与正常经营日相同。

清算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各种报酬和财产出售,以及处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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