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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撤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凯发官网入口

2020-10-19

注销、撤销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无论是在诉讼实践还是非诉讼实践中,总会出现一些特殊的主体或某些主体的特殊阶段,其中处于撤销和撤销阶段的公司是非常普遍的。本文将梳理撤销与撤销在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区别及其各自的影响,以期对法律实践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1、 注销与注销的区别如下:

注销是公司的一项积极行为,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无论公司是因破产或解散而终止,都必须在公司真正终止前予以注销。取消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撤销是对行政单位的一种行政处罚,是由公司被动实施的。不直接导致法人资格的终止,但不能继续经营。

在注销过程中,公司必须办理清算手续,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注销手续完成后,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手续后,注销即成为结果。公司停业的同时,法人资格也将被取消,意味着公司不再拥有自己的财产、名称、营业场所和组织机构,即不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撤销只会导致公司经营资格的取消。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不再开展经营活动,但公司的法人资格不会被取消,公司仍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影响。这些员工可以继续在其他公司或新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受到一定影响。根据《公司法》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负有个人责任的,应当自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2、 关于撤销和撤销的几个实际问题:

问题一:三个阶段都能成为被告吗?

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作为诉讼标的成为被告。

撤销→清算→注销:现阶段法人仍然存在。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宜中普镇字第1号: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予以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工商登记注销后,企业方可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予以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工商登记注销后,予以注销。因此,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前,视为存在。”

(2006)审民字第41号:

1.“有限责任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公司清算。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的,属于公司重复解散,不存在相应的诉讼权利。”

2”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视为行政强制解散,仅存在清算问题,不适用于公司的解散诉讼。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应当以维护公司人的整体性为原则,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愿,审查隐名目的是否合法,而不是基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应成为一般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公司注销登记不具有溯及力。”“公司注销登记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能以此为由予以否定。””《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之一。公司依法被撤销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予以淘汰。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不具有追溯效力。”

问题二: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的公司是否需要被认定为同业竞争的主体并加以规范?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相类似或相类似的业务,双方构成或可能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由于处于注销阶段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状态的公司不能继续经营,因此在经营中不会或可能与目标公司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即不再存在新的同业竞争。

公司撤销或者撤销前,原经营范围与目标公司经营范围在同一行业的,为避免同一行业竞争,不需要对公司进行正常处理,也不需要合并,转让或取消同行业竞争的公司,但说明公司的现状,因为公司无法经营,不存在同行业潜在的竞争。

附件1:公司注销的一般程序(因各地工商局具体操作程序不同,建议具体操作时联系当地工商局确认)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清算组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备案确认通知书;

二、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三、有分公司的,应当先办理分公司的注销登记;有外商投资的,应当先清理外商投资;

附件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三、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公司注销的决议

附件3:注销、撤销的有关规定

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公司设立清算组的,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未设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清算后,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司清偿债务。

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进行清算,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法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债权人。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在执行清算事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连续180日以上的,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理诉讼。

公司被清算注销,上述股东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参照《公司法》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受贿、挪用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五年以下,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五年以下;

(3)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大量的个人债务到期时没有还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无效。

有本条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以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愿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以危害**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名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解释二

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符合《公司法》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的诉讼:

(1) 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未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未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

(4) 其他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以及公司持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股东因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损失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尚未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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