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甲、乙作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被撤销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对原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甲、乙辩称,对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清楚,错过了法定的清算程序,现在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已经无法清算,也没有主观故意。
办案法官在调解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解释,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依法被撤销时,公司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发生解散事由时开始清算。公司未进行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的,公司解散后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登记机关骗取虚假清算报告注销法人登记的,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者清算组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a、b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人,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甲、乙在了解上述法律规定后,对股东的清算义务有了进一步了解,经承办法官调解,自愿与原告银行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服装公司(注销)拖欠原告贷款本金33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甲、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分期归还。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结案后,法官介绍,除因合并、分立解散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办理清算手续。只有通过合法的清算和注销程序,才能使公司从法律意义上消灭,使公司和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免除相关法律责任。
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非法清算程序,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解散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恶意处分,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灭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造成损失范围内的债务;公司的主要财产、帐簿、重要文件等丢失,不能清偿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清算程序,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情形外,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时,有其他过错行为,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注销公司应当办理法定的清算程序,否则就会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即使公司被注销,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公司注销后,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事实。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黄辉通讯员刘迎生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