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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不是撤销公司应该“做的事”-凯发官网入口

2020-10-30

撤销不是撤销公司应该“做的事”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将解散,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但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法人资格的终止。在依法清算、注销前,公司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特别是公司被撤销时。此外,“撤销”与“撤销”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周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股东。2018年底,该投资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周某与其他股东商量,私自处置公司资产,但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事实上,该投资公司在被撤销前并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没有破产的必要。但由于未能及时清理公司历史债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2019年3月,周某等股东被债权人一起诉至法院索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依法完成清算或者注销登记的,终止其法人资格:(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虽然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原因可以解散,但公司解散并不一定能终止法人的主体资格。从本质上讲,撤销是一种行政处罚,强制剥夺了公司的经营资格,但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能得到适当的限制;撤销是公司终止的法律途径,需要经过清算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条,“法人解散,除合并、分立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董事和其他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公司被撤销后未及时清算或者注销的,股东和其他清算义务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对公司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有关职能部门违法或错误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恢复营业执照,继续经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只能依法进行清算,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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