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法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或者已清偿债权债务(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自行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 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2) 适用于简单撤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清算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或者企业管理人可以直接向强制清算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简单注销登记,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对强制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破产程序的,不需要简单的撤销公告。
(3) 不适用于简单的取消程序
一、参与实施**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非正常经营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有冻结的股权(投资权益)、质押或动产抵押等;
四、被立案侦查或者受到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的;
5个。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7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注销登记的;
2、 简单的取消程序
(1) 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栏,通过简单注销公告栏,按提示要求下载并认真填写全体投资者承诺书(注:全体投资者承诺书为固定格式,企业不自行填写承诺书),并填写完成的全体投资者承诺书资产管理人承诺书应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告期为45天。
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中的“异议信息”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说明理由。公告期过后,公告系统将不再收到异议。
注:公告期结束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逾期登记机关不再受理企业申请。
(2) 应用程序
公告期结束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简单注销申请。提交内容包括: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全体投资者承诺书(强制清算结束的,报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破产结束的,报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注: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者决议、完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公告报纸样本等材料。
3、 特别说明:
企业自提交简易注销公告之日起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之日止,可以自愿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注销后,企业不得提交简易注销公告或者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的简单注销终止后,以后不得再申请。只有通过正常的注销手续才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