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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瑕疵决议无效及撤销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凯发官网入口

2020-11-21

公司瑕疵决议无效及撤销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公司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公司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规定,无效和撤销的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本规定明确,公司决议瑕疵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予以弥补,公司决议瑕疵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公司决议瑕疵无效或者撤销予以纠正。

公司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以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即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既判力和判决的溯及力上。既判力是指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其效力延伸至撤销权人、公司和第三人,即对**的效力。溯及力是指根据公司决议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应回到决议前的状态。人民法院瑕疵判决无效、撤销或者不存在后,其核心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判决的溯及力。(说白了,是关于善意保护第三人的问题)

由于公司决议具有集团法上的行为性质,判决的效力必须符合公司法律关系完整稳定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公司决定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存在的溯及力,不能简单地适用于民法判决撤销或者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溯及力。因为如果公司基于公司决议的行为具有溯及力和无效性,会导致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在公司法对瑕疵决议行为的处理上,不必追根溯源,而应尊重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保障交易安全。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区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公司发生转让的,在公司作出的股权转让决定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恢复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当对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适用代表权法和表见代理法,保护以公司决议有效性为依据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一定回到转让前的状态: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必须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托利益,不影响股权转让的结果;在第三人对公司了解清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决议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股权转让的,不确认股权转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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