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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如何索赔-凯发官网入口

2020-11-24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如何索赔

高某与一餐馆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高某从事餐饮服务。餐厅于2016年8月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高某支付报酬。餐厅于2013年4月18日批准开业,赵注册,2016年12月6日批准注销。

2016年12月27日,高某提起仲裁,要求赵某支付通知代理人2756元,经济补偿1378元。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此案,高某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赵某认为高某于2016年11月8日入职,并于2016年11月8日前兼职。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餐厅于2016年12月6日被注销,高某与餐厅解除劳动关系,餐厅应向高某支付1367元经济补偿金。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故法院不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餐厅于2016年12月6日取消,相应责任由赵经营者承担。

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目前,个体工商户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用工主体,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往往会决定停业、注销,这可能不符合企业承担相关用工主体责任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经济赔偿的劳动者会对谁是赔偿主体产生疑虑。事实上,即使经营者吊销营业执照,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无法避免。

首先,个体工商户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就业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关系,适用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属于前款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他们是劳动法中的就业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注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决定解除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个体工商户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应当停业,依法清偿债权债务,并为职工办理停业保险手续。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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