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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变更是否会导致以企业名义转让采矿权?-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03

独资企业的变更是否会导致以企业名义转让采矿权?

一、法院案例| | |如何认定上市公司提供“私人保险”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等待封存不是正式封存,债务人以等待封存数额过大为由提出异议,不予支持

三、法院“签章”与“签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四、法院: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物的,抵押权消灭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芦溪县杜官镇京张石英矿的诉讼案[(2017)法民载265号]

独资企业的变更是否会导致以企业名义转让采矿权?

据法院称:

(1) 论京张石英矿的独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法人,其财产归投资者本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依法,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因此,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企业。企业所有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是投资者。在这种情况下,京张石英矿作为一家独资企业,多次更换投资者,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从表面上看,京张石英矿的名称不变,但由于独资企业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变更必然导致企业名称下的产权转移。本案涉及的采矿权登记在京张石英矿名下,由刘晓军作为独资企业投资人取得。刘晓军是采矿权的权利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增加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一审法院据此关闭了涉案采矿权。由于矿业权是矿业企业的核心资产,矿业企业资产的整体转移和投资者的变动必然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动。因此,由刘晓军(甲方)、胡国红(乙方)、胡国红(甲方)、杜延安(乙方)、杜延安(甲方)、丽莎(乙方)分别签署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或《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全部资产或的采矿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应当认定为包括矿业权转让在内的企业整体转让经营性资产。

(2) 涉案采矿权是否已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款第二款规定:“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出售企业资产或者其他改变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由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审批;第十条款、第二款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被批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取得探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矿业权转让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依法取得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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