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资讯

公司注销后,股东仍有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12

公司注销后,股东仍有债务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都知道一个常识问题:自然人死亡后,其亲属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手续。那么,一个公司也会有建立、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公司也会有“死亡”的问题。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公司在存续期间必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会与其他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发生经济往来,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甚至会留下大量债权债务,因此公司不是那么简单。

大华公司成立于2002年,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大理控股60%,小丽控股40%。2008年6月3日,大华公司与正丰公司签订了总价600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正丰公司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但大华公司未能按时付款。正丰公司多次通过各种方式催促,大华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截至2014年9月,大华公司仍欠150万元。

2016年4月,大华公司决定注销公司。两位股东大理和小李作出决议,撤销公司,成立清算组。大理、小李为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他们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并撤销了大华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讲,大华公司是“死”的,不存在!

很快,正丰公司获悉大华公司被撤销,并对大理和小丽提起诉讼,要求他们承担150万元欠款的连带责任。

所以问题是,公司不在了。你还用你欠的钱吗?股东应该偿还公司吗?

根据我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解散,不再经营。在我国实行“先分后算”制度。这种解散不会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只会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

通过清算,结束公司现有的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消灭其法人资格,结束公司的存续。《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的解散、清算情况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在**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或者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区域,在公司注册地的省级。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的,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大理、小丽作为大华公司清算组成员,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仍欠正丰公司150万元,但在清算过程中故意或者无意不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导致债权人正丰公司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由于大华公司已被注销,正丰公司要求大理和小丽依法赔偿损失。

后,根据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大华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大理、小丽对正丰公司1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企业和人一样,有一个从诞生、成长、衰落到死亡的自然过程。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他们不应该冒险认为悄悄地取消公司会做得很好。如果公司仍有未偿债务,尽管公司已经不在了,股东也不能逃避责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