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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主张公司债务?-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15

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主张公司债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充满活力,自主创业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市场是残酷的。由于管理不善,许多公司很快就倒闭并开始注销。但在注销过程中,为了避免操作过程中的欠债,他们玩捉迷藏,悄悄地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能否向公司原股东主张履行债务?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景文认为,原告违反《金子玉公司保证金管理办法》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金子玉公司在注销过程中依法作出公告。原告未在公告期内向金子玉公司申报债权的,被告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通知申请。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其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金子玉公司支付定金5000元。现合同履行期届满,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金子玉公司退还原告交纳的定金5000元。因金子玉公司被注销,被告人张景文作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金子玉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定金而未返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是正当的。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按5000元计算。金子玉公司已被取消。被告声称原告违反合同,定金不予退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景文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姜文军的定金5000元及利息(按5000元计算,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年利率为6%)返还原告。

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至25元,由被告人张景文负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解散的情况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报**或省级公司登记注册地书面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的,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清算组成员为原股东时,未依法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者在公司登记的、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擅自注销公司,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未予清偿的原股东应当承担公司的未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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