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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你能申请取消吗?-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19

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你能申请取消吗?

近日,一位朋友向白露打听了公司的注销事宜。他遇到了一个问题: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缴清。他能申请注销登记吗?针对这一问题,白露在网上搜索发现,有人说是的,也有人说不是的,奇怪的是,即使在一些有名的律师服务平台上,很多律师给出的答案也大相径庭。从回答的数量来看,大多数受访者认为需要先全额支付。但这就是答案吗?

考虑到这个问题,很多白露的粉丝可能也会感到困扰。对此,白鹭改变了这一问题的表述方式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公司注销时,是否应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1、 公司的注销不是基于注册资本的全额缴纳

我们知道,规范公司注销的两个重要的法规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这两项规定中,有关公司注销的条件和要求的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法》关于凯发官网入口注销的规定有两条:

(1) 百七十九条: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百八十条列举了下列解散公司的法律情形: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被撤销的;

(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公司。

(2) 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公司注销条例》基本重申了《公司法》的有关原则。同时,在某些情况下,注销程序也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或者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在被吊销、撤销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司应当注销的情形,而没有规定“未缴足出资,公司不得注销”。由此可见,公司是否已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与公司能否申请注销无关。公司是否已缴足全部注册资本,不影响公司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驳回。

那么,是不是“公司注销时,股东无需缴纳出资”?答案并不完全正确。

2、 公司注销时,股东是否补足未缴出资视情况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当(在注销前)缴纳出资而未缴纳的,工商部门要求其缴纳出资是正确的,但这不能延伸到或理解为“当公司被注销时,他们必须支付全部出资”。因为虽然在结果中,所有股东都必须缴纳出资,但触发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公司想取消,而是因为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未能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注销时,约定的出资已经到位,但仍有未缴出资

理论上,股东的出资包括两项责任:

(1) 股东对公司约定的出资责任,即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缴纳出资。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应当在注销时缴纳出资,股东就没有义务缴纳。这种情况应该得到很好的理解,而不是描述。

(2) 股东对公司的法律赔偿责任,即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条规则似乎很难理解,甚至有点毫无意义。但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实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没有缴纳出资的义务,也仍然需要依法对未缴纳出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以上是理论上的规定。我们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影响?对此,我们可以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找到答案,该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1)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尚未分期缴纳的出资。

(2) 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和其他设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未缴的出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公司在注销时是否应当足额出资与注销无关,而是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和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有关:

一、公司在注销时有应缴而股东未缴的出资的,公司是否愿意注销,应当补足出资;

在程序上,笔者理解,公司进入注销程序后,不太可能遵循“标准出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工商部门更为恰当的指示和要求应该是:要求股东在公司注销前补足出资。也许朋友就是这样。

2、注销时,股东没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缴纳未缴出资的,应当具体分析:

(1) 解散时,股东认缴的出资全部作为清算财产清偿。

但是,应当指出,“作为清算财产”并不等于“出资”。例如,公司虽然有未缴出资,但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和对外负债,从实际经营效率和必要性来看,股东在清算前不一定要足额缴纳出资。可以用计算加法代替;

(2) 但公司破产即资不抵债时,无论是主动申请解散,还是被动撤销或处罚,所有股东的未缴出资均应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即“对公司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立法者使用的词语是“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清偿”,而不是“出资”。就定义和理解而言,“连带责任”并不意味着“贡献”。因为在实践中,在破产阶段不一定要做出“贡献”。正确的方法是计算清算中未出资的数额和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相关股东要求清偿。

3、 答案摘要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回答文章开头的问题如下:

q: 公司注销时,是否应当缴纳全部注册资本?

答:公司申请注销时,有未缴出资的,应当补足;公司章程规定尚未到缴纳期限的,不必补足,但仍作为清算财产;清算中发现仍资不抵债的,有关股东应当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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