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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公司注销以避免债务?-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21

债权人应如何处理公司注销以避免债务?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债务和债务,公司并不缺乏撤销权。一些股东甚至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故意侵占、隐匿公司的责任限制理由是执行受阻,导致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简介:

a有限责任公司与b公司签订生产经营销售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货。一家公司共支付货款405万元。b公司按合同交货。期间,a公司货款290万元,其余115万元未还。在b公司的一再催促下,a公司仍以各种理由催货。后来,在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情况下,a公司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导致b公司无法债权。但b公司起诉a公司原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115万元,终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b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虽然本案债务人a公司已被注销,其法定资格已不复存在,但b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不会被否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清算不依法进行或者清算程序不依法进行的,清算组成员中的公司股东不因公司解散而免除责任。b公司作为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以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二)中:“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清算组不履行,造成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向公司清算组成员主张债权a、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本案中a公司股东为清算组成员。但在a公司清算期间,a公司股东未书面通知b公司已知债权人,这直接导致了b公司在a公司清算期间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地位的股东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公司股东应当对b公司的合法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债务和债务,公司并不缺乏撤销权。一些股东甚至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故意侵占、隐匿公司的责任限制理由是执行受阻,导致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护。

作为债权人,律师建议首先要及时起诉。债权是一种债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一些债权人认为提起诉讼追偿债权既费时又费时,因此不再主张。事实上,债务人公司的下落不明。只要能找到股东,追索权的希望依然存在。债权人不应轻言放弃,而应积极主张,特别是通过诉讼。法院一旦作出确认债权的判决,就可以寻求新的救济途径。

其次,判决后要及时申请执行。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执行。否则,申请期满后,法院将不予保护。只要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除非债务人通过正常清算终退出市场,否则债务人及其股东的责任就不能免除。

符合条件的,申请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迟延成立清算组,或者在清算过程中出现迟延清算、非法清算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通过清算,债权人可以积极参与清算,实现公平清算,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者法院确认清算不可能。

法院认定清算不成后,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责任。如果公司人员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明,主要财产丢失,法院将认定无法清算,并终止清算程序。这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院的裁定提起诉讼,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裁定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清算义务人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债权人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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