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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撤销但未被撤销的法律地位-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23

公司被撤销但未被撤销的法律地位

1、 撤销的含义未取消

根据有关解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的企业,称为“已吊销但未注销”“撤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撤销后,企业仍需承担债权债务。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撤销,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不能恢复。投资者必须尽快办理注销手续。

2、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99条、第208条、第212条、第2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关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问题:

一、新《公司法》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

二、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从事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事业单位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的机构,因过失出具报告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三、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新《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以危害**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名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后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是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因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资格终止,属于被动退市。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如何确定民事诉讼地位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律、2000年第24号法律),指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违法企业法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予以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工商登记注销后,撤销企业法人资格。因此,从吊销营业执照到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仍然视为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企业法人成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还应当准许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办单位提起诉讼。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的,开办单位只能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律、2000年第23号函),人民法院不得以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为由驳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人民法院不得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丧失为由裁定驳回诉讼。”

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综上所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企业终止的情形之一,并不意味着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企业因停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的,不丧失法人资格。它是一个合法的诉讼主体,但其在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与企业终止不同,本质上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把它的经营资格当作它的法人资格混为一谈。人民法院2000年第23号、24号两份复函明确指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前,未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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