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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认缴的出资时,是否需要补足?-凯发官网入口

2020-12-26

公司注销认缴的出资时,是否需要补足?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注销时,需要清算公司财产,通过清算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外债,并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东已经认缴了出资。公司清算时,仍有未缴出资。未缴出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1、 未到期的认缴出资。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实收资本改为认缴资本,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因此在公司可以注销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到期。

2、 未缴出资。

这种情况又称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包括出资不足和出资不及时。

无论是未到期的认缴出资,还是应当缴纳的出资,如果公司取消清算,股东是否需要及时缴纳出资?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的出资全部作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尚未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缴清出资的股东的债权,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含义分析,无论是认缴出资未到期还是应付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应付出资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违约。因此,无论公司是否清算,都应当缴纳逾期未缴的出资;所认缴的出资未到期,属于公司的,股东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但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各种法律关系必须终止,只能视为出资期限届满,支付期限届满。

因此,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及时到位。否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可以对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点,笔者分享了一个相关的实践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了整理和汇编。本案观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

娱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9日,2016年10月24日注销。第二被告人为公司股东,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张某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张某认缴99万元,张某认缴1万元,均于2017年5月5日前到位。2016年10月24日,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及附件《清算报告》,报告称,由于娱乐公司经营不善,经公司股东决定注销,实际出资比例为股东为:张某企业认缴出资额99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张某企业认缴出资额1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决定注销,并于2016年8月17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清算。张某为清算组负责人,林某为清算组成员,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在本报刊登了清算公告。公告期内,未发生债权债务申报。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本案中,娱乐公司的两名股东张某、张某分别认缴99万元、1万元,实收资本为0元。娱乐公司已决定于2016年8月16日取消。在注销前的清算程序中,依法将未缴出资视为对公司的责任,在注销清算时出资到位,但两股东无出资。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二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两股东应当在未缴出资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欠原告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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