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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吗?-凯发官网入口

2021-01-12

公司清算注销,不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吗?

导语: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还要承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在实践中,一些小企业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直接注销公司,逃避工伤赔偿责任。能否成立?工人在维权时起诉谁?一家公司?还是股东?让我们看看一个案子~

基本情况:

2011年8月7日,余某在a公司修车时,因汽车翻倒,不慎撞伤胸部和腰部,致其受伤。

2012年7月16日,余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5月18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

2013年9月24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余某伤势为6级劳动功能障碍。

a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蔡某,注册资本20万元。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及凯发官网入口的售后服务。

2011年7月1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建站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王某承担a公司车辆凯发官网入口的售后服务业务,a公司支付报酬。王不是a公司的股东。

于某次维权

余某被认定为工伤后,于2013年12月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未领取相关工伤保险金,请求a公司和王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金。由于a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8日被注销,且主体资格不存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受理余某的申请。余某将a公司和王某诉至一审法院,随后撤回诉讼。

余某的第二次维权

原股东蔡某上诉理由:

(1)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余某的劳动关系证据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a公司在工伤认定前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对余某的伤害及申请工伤认定不知情,且工伤认定明显错误。

(2) a公司的员工名单和工资支付表中没有余某。余某的工资并非由a公司支付,可见余某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与王某签订建站协议,明确规定双方为承包或合作,双方独立经营,互不承担责任。此外,从余某起诉上诉人和王某可以看出,余某本人也认为其与王某的劳动关系是受雇于王某而非a公司。

(3) 到目前为止,余某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在a公司交给王某的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余某在王某的指导下,在维修工作中受了重伤,与a公司无关,综上所述,余某不是a公司的员工,且余某与a公司无劳动关系,原判决认定双方均有劳动关系,上诉人应承担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变更判决,驳回余某对蔡某的诉讼请求。

余的辩护:

2011年7月,我到蔡某经营的一家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我和a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我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应当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蔡某知道我受伤后他将面临巨额赔偿,于是赶紧注销公司,转移资产。作为出资人,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蔡的上诉。

法院认为:

(1) 余某在a公司工作时被车头撞伤的事实,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法定期限内,a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蔡某认为余某在诉讼中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观点不予采纳。

(2) 因a公司未为a公司统筹办理工伤保险,故a公司应按**有关标准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余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a公司被取消,其学科资格被取消。因此,a公司不能再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4) 关于王的责任。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建站协议书》,双方只是承包关系,不是合伙关系。余某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关系支付相关工伤保险金,且王某不是a公司股东,故余某在本案中向王某主张权利,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 本案中,a公司被注销,主要资格丧失,蔡某作为a公司股东,已足额出资。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保险金是公司的债务。公司清偿债务后,股东可以进行资产分配。因此,股东应当在其资产分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蔡某应在公司资产分配范围内向于某承担赔偿责任。

(2) 在本案延期的情况下,如果在a公司注销前,职工工伤已经查明,原股东明知工伤事实而注销公司的,原股东是否必须承担职工工伤保险的全部赔偿责任治疗?

虽然《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工伤赔偿属于公司的劳动债务。a公司原股东明知公司发生工伤事故,仍注销公司,符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因此,a公司原股东不适用“其认缴出资额为“对公司有限责任”的情形,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3) 再延期,如果本案发生,一家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直接注销吗?原公司股东是否仍需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中的a公司不清算直接注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债务,劳动者作为劳动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支付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要求清偿的债务。a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职工也可以要求其清偿劳动债务。

相关小问题:

q: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经营期满依法进行清算的其他劳动合同是否解除,是否需要经济补偿?

答:《劳动争议解释(四)》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经营期满不再继续经营,致使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9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排除在外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

清算注销前,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偿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因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所欠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应支付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股东应当在其分配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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