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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股东怎么取消公司?-凯发官网入口

2021-01-27

找不到股东怎么取消公司?

在实践中,如果公司部分股东下落不明,如何处理其他拟注销公司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四种处理方式:

1、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作出决议

法定代表人是股东并与其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然后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但公司章程对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权比例有特别约定,且该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解散公司股东会的有效决议: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一方面应当按照已知的通讯方式通知下落不明的股东,另一方面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

2、 因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请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与其他股东合并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三分之二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但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困难并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受益的,因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在《公司法》第二次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了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一)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未达到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两年以上未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 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其他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公司的持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由此可见,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证明上述四种情形存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法院决定解散公司后,应当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 公司有解散事由的,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作为清算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而是公司债权人的,公司法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法定代表人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作为债权人进行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其他股东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

4、 公司资不抵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申请破产,其他股东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因此,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其他股东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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