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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注销登记-凯发官网入口

2021-02-04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注销登记

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解散的后一步。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主体资格消失,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越秀法院吴德武法官提醒,公司注销登记对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东责任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百八十条、百八十三条、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定解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时进行清算,或者依法被责令关闭、撤销。清算时,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那么,如果公司在涉案债权债务仍在法院审理时注销登记,就不能保证涉案债权债务能够得到合理清算和处理。债权人不能及时、依法参与债权分配,直接导致债权人权益难以实现。此外,由于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被注销登记,失去了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不能作为法律主体参与诉讼,因此将面临诉讼主体变更的问题。此时,公司原股东可能被追加为案件当事人,甚至终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因此,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不应注销登记,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公司的合理清算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公司退出市场的途径是依法合理清算公司,彻底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然后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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