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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怎么办?-凯发官网入口

2021-02-09

股权转让后,公司不配合变更登记,怎么办?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登记变更是指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其他应当变更的事项时,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但上述事项变更后,公司未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报告的,可能会发生公司登记变更纠纷。在实际操作中,上述第四、八项为主要事项,其中大部分为第八项,即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变动。

为了更好地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点,笔者分享了一个相关的实践案例,并对案例内容进行了整理和汇编。本案观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

原告投资公司起诉称:在处置破产企业资产过程中,持有被告房地产公司70%股权的实业公司管理人受第三方航空公司委托,处置被告房地产公司30%股权的第三方航空公司。因此,实业公司管理人将被告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一并处置,委托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方航空公司持有被告房地产公司30%的股权被工商变更。原告投资公司和第三方航空公司均确认,原告投资公司以第三方航空公司的名义收购被告房地产公司30%的股权,并多次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修改公司股东名册,依法办理变更第三方航空公司30%股权的工商登记,但他们被告知,由于法定代表人失踪等原因,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房地产公司以第三方航空公司的名义将30%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投资公司的名义。

原告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合法取得被告房地产公司股权,并履行了股东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上确认原告投资公司股东的身份,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因此,原告投资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被告房地产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第三方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变更为原告投资公司名称;被告房地产公司向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并将第三方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登记到原告的投资公司名下。

法院认为:原告投资公司依法取得第三方航空公司持有的被告房地产公司30%的股权,成为被告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一项民事裁决也证实了拍卖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3)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本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方航空公司。

本案中,被告房地产公司发生股东变更的,应当及时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依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被告的房地产公司在股东变更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变更,也未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触犯了法律。原告对公司投资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变更股东名册,将第三方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变更为原告投资公司名下;被告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第三方航空公司持有的30%股权登记到原告投资公司名下。

本案中,原告投资公司通过竞价取得被告航空公司持有的被告房地产公司30%的股权,在确认有效裁定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缺少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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