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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凯发官网入口

2021-02-15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对于非上市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和建议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工商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登记发起人而不需要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未提及公司变更股东时需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工商部门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但是,我们遇到一些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以防范自身风险。请注意与当地工商部门的沟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只需变更股东名册(记名股票)或者交付股份(无记名股票)。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转移地点。《公司法》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在法律法规方面,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存放和登记有具体的规定,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但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和国务院其他方面的明文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事项大多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和效果各不相同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此外,**多个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权托管、登记、代理转让等服务,由产权交易所经营,在办理股权转让事宜上具有较强的公信力,相关宣传和证明可以用作解决争端的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国务院没有对股东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和地点作出强制性的特别规定,也没有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转让。

在实际操作方面,建议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操作方式。

(2) 有限的销售期。根据《公司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章程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改件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新股东及其出资额列入公司章程的,应当报工商部门备案。

三、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与权益的认定

在法律没有对外登记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股东的身份和权益一般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应当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在股东向受让人交付股份后生效。

公司编制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的明确要求。因此,在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上记载姓名是证明股东权益的直接证据。此外,还可以直接将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记入公司章程(非强制性规定)。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信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如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文本、注资凭证和财务账簿记录、股东大会表决权、股利决议等文件也能体现股东身份。

如果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交割单等材料可以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必要时,可通过上述程序确认股东身份和权益,其中公证和律师证人属于事前措施,司法确认属于事后救济手段。

综上所述,虽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份公司股东变更不属于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各地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的要求,可以通过上述相关法律文件或渠道保证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和股东身份的确认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质押;以其他股权质押的,应当设立质押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但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第七条:“申请设立股权质押登记时,提交下列材料:(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副本一份,载明出质人姓名、出资额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均加盖公司印章)。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依法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具体手续和要求以具体办理工商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1) 保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审函[1998]15号)、《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审函[2004]15号),股份公司的股票被采取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措施。

但是,关于如何保护股份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登记机关协助实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封、冻结发起人的股份,但由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许多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非工商登记事项为由拒绝合作,即使合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将协助通知书存入公司档案;其次,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协助实施,部分省市已建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区域股权托管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已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公司,可以要求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查封、冻结。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协助执行,登记公开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的外部效力明显受损,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一定的风险

(2) 执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并强制被执行人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处理,或者直接冲抵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由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不需要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无法掌握股份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对股份进行封存和冻结。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只需将协助执行事项列入该类股份公司的内部档案。这类股份的转让不是完全可以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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