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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如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吗-凯发官网入口

2021-03-16

你知道如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吗

我们做公司的转让和收购,那么这家公司的转让和收购是什么?

事实上,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都是xx省(市)xx有限责任公司。顾名思义,前者是公司所在地区。后一种有限责任公司是什么?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和特点。

一、含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和经济组织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中国的法人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由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人和发起人两类。其中,发起设立是指认购公司全部发行股份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认购公司部分发行股份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其余股份发行对公众或特定对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住所在中国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为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公场所,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为若干股,每一股的数额相等。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享有股利、红利,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公司的外债和相关责任。

我们做公司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五种形式: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导致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无需股东大会表决,也无其他限制。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本整合”和“人的整合”的特点,它更加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为了维护股东的稳定,尽可能保证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限制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即:,“要求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如何理解此处定义的“多数”?股东大会一般有两种表决方式,一种是表决次数,即一人一票,一种是股份表决,即一股一票?在我看来,“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这里指的是半数以上的股东,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而不是股份决定。原因如下:1。根据有限公司“资本合作”与“人合作”的双重性质,《公司法》限制了有限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根本原因是公司的“人合作”因素,它是为了维护股东之间稳定的关系因此,股东大会在对具有“人情合作”性质的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有关决议时,“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规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指资本决定,对价是有限公司的“资本合作”因素。因此,从比较条款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多数股东同意”应为多数股东。

(3) 股权强制执行引起的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债权人的申请,在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4)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精神,持异议的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实质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连续五年实现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即五年内每年实现利润分配,而在每年依法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一年内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新《公司法》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是因为近年来,由于股东之间的压制、公司僵局以及股东个人情况的变化,以退股为目的的诉讼越来越多,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或其他救济措施。鉴于上述情况,新《公司法》在考察后比较了其他**公司法的立法情况,突破了传统的资本制度概念,引入了退市制度,即异议股东回购股份的权利。

(5) 股东资格取得导致的股权合法转让

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民死亡后,其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作为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的出资也应当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其他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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