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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凯发官网入口

2021-03-18

公司解散后,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考虑到公司解散后将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可以通过清算程序行使追回剩余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除非公司破产进入破产分配程序,否则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仍能在清算程序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此时进行股权转让仍有意义。公司法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股权仍可以转让。应当指出,公司的解散事由和主体资格的消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公司的解散只会导致公司经营资格的丧失。此时,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只能开展清算相关活动。然而,股权转让是股东权利的体现,与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同,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

事实上,日本等**的《公司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解散公司的追偿制度。”因存续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解散的,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隐名公司解散,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日本《公司法》第473条)继续存续,直至公司清算结束(解散的,视为公司在解散后3年内解散)为止。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的决议是一项特别决议(《日本公司法》第309条第2款第11项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解散公司追偿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承认。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发[2009]52号)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定自行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在剩余财产分配前,对股东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因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而申请强制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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