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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注销后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凯发官网入口

2021-04-04

企业工商注销后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在我国,公司的“生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产生和消灭有赖于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这意味着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的法定主体资格将丧失,权利义务终止。此后,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法律主体义务,也不再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对象。本文将分享一个案例,供读者探讨公司工商注销的法律效力。

1、 案件简介

2007年11月9日,丁xx出资设立a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丁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16日,a公司工商登记被注销。

2、 各方意见

争议焦点:a公司是否作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对象被撤销。

丁的观点是:jw2处罚决定书对被撤销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对象是违法的。

市监察局认为,丁某不具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

3、 法律分析

(1) 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时,公司终止”。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以及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公司登记条例》所称登记为工商登记,《税收征管法》所称登记为税务登记。通过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公司的设立和注销需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这是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得和丧失的重要因素。税务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它的设置只是为了方便税务管理。对纳税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即使公司不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不会减少。因此,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是指其法定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其法定主体资格在工商注销登记后丧失,权利义务终止,即使其税务登记仍在进行中,在正常情况下也不能进行税务管理,不能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

(2) a公司被撤销后,由税务机关处罚显然是不适当的

如前所述,工商注销是指公司作为法律活动主体消失,不再具有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涉及公司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动应当终止。

(3) 公司注销后,相关责任由股东承担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对于公司在出资和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条规定了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即使公司被工商注销,也不减轻责任。基于此,公司不纳税的,公司有瑕疵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资本和利息范围内清偿公司所欠税款。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司法手段追缴股东,而不是行政处理或处罚。

公司工商注销后,虽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已被取消,但刑事责任追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被告单位在审判中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判。从本条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被撤销、宣告破产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取消法人实体地位,相关责任人也逃不掉刑事责任。

(4) 税务人员要加强法制学习,税务部门要做好信息对接工作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专业的局限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知识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偏差。许多人精通财税知识,但对财税相关法律知识却非常陌生。此外,工商、税务两部门之间没有顺畅的信息对接机制,造成公司被工商注销,但仍不时受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甚至税务机关也会对“死”的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为此,税务机关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自身业务能力,做好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对接工作,从而正确处理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注销后的责任追究问题,既保障**税收权利的实现,又尽量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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