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好,。2014年1月,我们公司与供应商有业务往来。当时,供应商没有给我们公司开发票。该供应商于2014年5月更改了公司名称。该供应商于2014年向我公司开具了本年度的业务发票(根据变更后的新名称)。该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贷记?有税务风险吗?
回复:1。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1条第3款,支付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价款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相同,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如果公司在2014年已向供应商支付了进项税,则如果支付进项税的公司名称与开具扣除凭证的卖方名称不一致,则不能扣除进项税;否则,可以扣除进项税。
2、除答复1所述风险外,涉税风险还包括供应商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分析: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 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
(3) 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支付对象。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价款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和提供劳务的单位相同,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完整,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扣款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 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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